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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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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建、维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基础施工(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改建、扩建、设计、工程监理等与基建、维修有关项目。
      第二条:所有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项目管理分工:基建部门负责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及工程档案的管理,同时负责招投标事务性的工作及招标文件、合同的草拟;基建审计部门共同负责项目成本控制,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的审核,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招投标过程及有关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工程款的支付。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用房装修改造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酝酿及决策:学校根据发展及使用需要,对于投资估算100万元上以项目,由基建部门提出建设初步方案,并提供经费框算,报党政联席会议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基建办公例会研究决定。公用房的装修改造按《南京医科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细则》实施。
      第五条:项目施工队伍的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过招标或议标。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均在市(区)政府招标办招标。政府规定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10万元以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邀标或议标。
      第六条:校内招标:校内招标程序及组织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管理部门准备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审计部门审核后交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七条:项目合同: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后,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提供合同草稿,审计部门审核后,正式签订。
      第八条:项目管理: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负责办理必需的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报质检、安检、消防、人防、防雷,环评等。基建部门的现场工程师负责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现场跟踪审计的管理及工程造价的审核控制。基建部门还负责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对工地现场的例行和突击检查。
      第九条: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生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的变化,设计不合理进行变更,施工工艺的改变,工程材料的改变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调整等。所有变更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政策法规类变更。指在建设期间,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范等改变。以文件为依据,以技术核定单形式由基建部门认可。
      2、一般变更。指在建设期间,因工程技术要求发生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交签证申请、附技术部门(设计院、工勘院)意见,工程监理审核变更必要性及变更工程量,基建部门提交审计处审核,签字确认后,基建部门签字认可。
      3、重大变更。指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出,提交校基建工程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基建部门执行。涉及的造价变更提交审计处审核确认。
      4、项目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审计部门复核备案。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小组、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有关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复核备案。项目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应由校基建工程例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有关变更资料报审计部门复核备案。
      5、项目的所有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20%,如超过须报经项目原立项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条: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事项按学校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审计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由基建部门报送审计处审核后,由基建部门根据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意见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报送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变更费用待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没有按变更程序发生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项目付款,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按付款程序支付。
      第十二条:对没有按程序操作而确定施工单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或议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经办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收受施工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如实在无法谢绝,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上缴,否则,将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办公室、纪检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执行。原有的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27日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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