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使修缮工程在立项、审批、施工、验收中做到便捷、高效、节约、透明,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修缮工程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水、电、暖、气(汽)管网改造、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场地改造、修建工程,房屋建筑的修缮、改造、装饰装修及不属基建范围的各种翻修、改建以及小型设施等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修缮经费计划
第四条 年度零星维修经费计划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参照《山东省修缮定额》和当地相关造价要求提出,经学校批准后落实。
第五条 维修经费采用预算管理制度,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使用。
第六条 各系(院)、部门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报下一年度专项维修报告。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后勤管理部分)使用与保养年限,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制定年度维修初步预算方案。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交下年度专项维修预算计划,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维修工程预算或单位自有资金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专项维修计划的变更或补充项目,由建筑、设施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另行追加预算后执行。
第三章 修缮工程的管理
第九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与专项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为零星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为中型维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0元以上的为大型维修。
第十条 零星维修实行用户提报、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项目保修的办法。各系(院)、部门对使用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发生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后勤管理处对报修事项核实后要及时安排维修;对完工项目要组织验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学校所有大中型专项维修工程都必须申请立项。
(一)常规项目的立项。申请单位须编制维修工程可行性报告,报告包括维修内容、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施工期间的特殊安排及学校领导批示等。
后勤管理处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维修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维修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饮食服务中心和租赁学校房舍的经营业户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装饰装修,要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论证后提报预算和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凡是对学校原有房屋进行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的,必须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或装饰装修。
(二)追加项目的立项。在年度专项维修工程计划以外,特殊需要的大中型修缮项目,由申请单位编制维修工程可行性报告,报告含修缮内容、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施工期间的特殊安排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经后勤管理处考察论证,报学校批准并落实经费后立项。如遇水、电、气、暖等紧急抢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先行组织抢修,于3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及施工手续。
(三)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后勤管理处要制定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并报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备案。未经后勤管理处论证、立项和学校批准的工程,计划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所有专项维修工程原则上都应进行设计。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较简单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提出设计方案;对50000元以上的项目和50000元以下复杂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设计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设计,设计费用在该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程的招标。预算在10000元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要进行招标。招标工作按《滨州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0000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能招标的尽可能招标;不能招标的由后勤管理处通过议标的形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同类别维修工程年度内在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同原中标单位续签合同。
外包工程的取费标准按中标价格或现行山东省定额丙级最低类别取费;所有工程(包括外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发生额核定支付。
禁止中标人通过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违者,自动中止转包、分包合同,并处罚转包、分包项目金额1%-5%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与监理
(一)所有专项维修工程都必须进行监理并按照建筑施工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有地面开挖作业的,一并办理地面开挖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施工;后勤管理处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和技术方面要求,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表说明。设施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与对修缮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并配合工程监理。
(二)后勤管理处对30000元以下维修工程进行监理;30000元以上较复杂的工程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工程变更的确认、材料的质量和品牌把关实施监理。未经监理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在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监理过程必须详尽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变更的监理日志、监理档案必须真实、齐全。
(四)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本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 对于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增加造价5000元以内的,由后勤管理处确认,出具变更通知书;增加造价5000元以上的,须报学校批准。
(六)维修工程拆除的旧料,由后勤管理处酌情处理;对其中有再利用价值的应回收入库备用;废旧材料处理要签证留据,处理款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工程材料采购供应
(一)专项维修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采购,主材(可调价材料)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超过10000元)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结算。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校与施工企业双方共同考察,校方定质定价,施工方采购,校方监督检查材料数量与质量。
(二)校方供材按采购价结算,其它材料结算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不明确的则由双方协商或参照信息指导价执行。
(三)工程中旧材料的利用,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工程本体的拆旧材料再利用,不得计算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及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施工纪录等)。后勤管理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漏项、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实施的维修工程建立档案。
第四章 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3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如多项工程合计数额较大时,可酌情拨付部分周转金。对3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可以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预算30%的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决算认可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立项审批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图和质检验收单等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后勤管理处。决算的编制必须属实、定额套用准确,否则,审计后核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审计结算。经招标或未经招标(10000元以下或抢修工程)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交后勤管理处并报审计处审计定案,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办法,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合同中设定质量保修条款,约定预留5%-10%的工程总造价款作为保修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结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滨院政〔2009〕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