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离合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会决议公告
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9名,代表股份549210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组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公司筹组工作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筹备委员会及所属证券处和中介机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议对筹组工作表示满意,并认为,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完成了整个筹组工作和股票发行工作,股份已经募足,一致同意设立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并通过了《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认为,该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行为。
三.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其成员为李治国、车成福、李景华、刘永发、刘德玉、郝永德、谢丹,共七人。
四、会议选举了李德训、牛继红、田世杰三人为监事,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工作计划安排 及未来发展的报告》。会议认为,公司九八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是全面、客观、积极、可行的,公司的未来发展思路明晰,发展目标、规划、战略符合公司实际,具有超前意识。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费用的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议案》。
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组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公司筹组工作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筹备委员会及所属证券处和中介机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议对筹组工作表示满意,并认为,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完成了整个筹组工作和股票发行工作,股份已经募足,一致同意设立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并通过了《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认为,该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行为。
三.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其成员为李治国、车成福、李景华、刘永发、刘德玉、郝永德、谢丹,共七人。
四、会议选举了李德训、牛继红、田世杰三人为监事,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工作计划安排 及未来发展的报告》。会议认为,公司九八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是全面、客观、积极、可行的,公司的未来发展思路明晰,发展目标、规划、战略符合公司实际,具有超前意识。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费用的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议案》。
长春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2017年10月15日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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