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地、州、市工会,自治区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XQ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工会基层组织健全、工作规范和建立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18号)文件要求,结合XQ实际,自治区总工会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结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中心工作任务,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全面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原则
——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促进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发展企业、加强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上来,推动工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突出维护的原则。围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落实,作为建家活动的主要内容。
——齐抓共建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建家工作格局。
——坚持会员是建家主体的原则。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把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活动成效的主要标准,依*会员建家、评家、护家。
——坚持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实行建家、验家、评家的动态管理。
二、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基本入会
依法组建工会,自觉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始终保持工会组织网络健全;所属基层单位全部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入会率达95%以上;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根据《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配强、配齐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
重视发展工会会员和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积极吸纳各种用工制度的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
(二)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作规范
1、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争议能依法妥善解决,劳动关系基本和谐。
2、建立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建立并能认真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做到厂务公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和职工群众满意。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工会主席参加列席企业董事会,职工董事能参与企业管理。
3、建立完善工会保障制度。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的要求,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和送温暖工作;在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清欠职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结合实际兴办以职工医疗救助为主的多种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4、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推动职工素质工程,保证职工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接受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维护好职工的学习权和发展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5、建立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协助和监督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
6、建立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活动正常,成效明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能根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时进行换届,充分发挥工会会员(代表)的作用。
7、建立完善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竞赛活动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技术培训、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的生产技能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8、建立完善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组织会计计算和财务管理;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解工会经费;依法收好、管好、用好经费。
(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应从实际出发,把建家与“双爱双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业主和职工的联系架起桥梁。重点是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引导职工与业主共谋企业发展,实现双赢。基本要求是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监督和协助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
(四)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本要求是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街、乡、镇(农场)和社区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街、乡、镇(农场)和社区及所辖区域内企业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宽建家的领域。基本要求是抓好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会员发展及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干部;积极协调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工作,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和保护工作。
(六)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开展建家活动要把重点放在车间、班组(科室)和分支机构上,夯实建家基础。基本要求是加强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由会员直接选举分会主席和工会小组长,建立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扬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精神,做好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加强模范职工小家阵地建设。
三、加强建家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工作考核
(一)自治区总工会创建“职工之家”统称为“模范职工之家”,分为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原来的“合格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改为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原来的“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改为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五个层次。“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考核、验收、复验工作仍坚持分级分层负责和管理。
(二)县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县(市、区)总工会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县(市、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按照区总的要求由县(市、区)总工会自行制定,并报地州工会审批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
(三)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地、州总工会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地、州、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按照区总的要求由地、州、市总工会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州、市总工会负责。
(四)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共同考核验收、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由产业工会负责申报。中央驻疆企业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按隶属关系由企业工会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企业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自治区机关工会创建县级,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区直机关工委工会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区直机关工委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凡单位设立工会委员会或各种形式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可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凡设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可申报“模范职工小家”。
(五)县(市、区)级和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牌匾要严格按自治区总工会的要求制作,制作要求见附件一。以前的牌匾要逐步进行更换。
(六)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模范职工之家标兵”由自治区总工会根据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证书和牌匾。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由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全总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七)荣获县(市、区)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一年以上可申报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获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两年以上可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获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两年以上可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